價改總綱: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
來源: 時間:2016-06-22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若干意見》明確了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體目標和重點任務,這是我國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深化價格改革的綱領性文件。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價格改革工作。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六次會議并發表重要講話,指出要完善重點領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政府定價制度,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李克強總理多次批示指示,要求把價格改革向縱深推進,把價格監管和服務水平提升到新的高度。
《若干意見》分四個方面明確了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重點任務。一是深化重點領域價格改革。適時放開教育、醫療、養老等領域的非基本公共服務價格,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決定價格作用。二是建立健全政府定價制度。對極少數保留的政府定價項目,要推進政府定價項目清單化,確保定價目錄之外無定價權。制定具體商品或服務價格的管理辦法、成本監審規則,規范定價程序,完善政府定價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專家論證等制度。將成本監審作為政府制定和調整價格的重要程序,逐步建立健全成本公開制度,增強政府定價公開性、透明度。三是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對經濟社會影響重大特別是與民生緊密相關的商品和服務,依法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和監管辦法,合理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四是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更好服務宏觀調控。加強價格與財政、貨幣、投資、產業、進出口、物資儲備等政策手段的協調配合,努力保持價格總水平處于合理區間。
《若干意見》中,關于醫藥部分的內容原文如下:
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圍繞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目標,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則,積極穩妥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合理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同步強化價格、醫保等相關政策銜接,確保醫療機構發展可持續、醫保基金可承受、群眾負擔不增加。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結構變化為基礎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到2020年基本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市場調節價政策。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分類管理,對市場競爭比較充分、個性化需求比較強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其中醫保基金支付的服務項目由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談判合理確定支付標準。進一步完善藥品采購機制,發揮醫保控費作用,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