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立特里亞金融概況
來源: 時間:2016-05-03
【當地貨幣】厄立特里亞貨幣名稱為納克法(Nakfa一簡寫Nfa,1納克法二100分。納克法曾經可以與美元自由兌換,但后來由于埃厄爆發大規模武裝沖突,厄特外匯收人銳減,國家被迫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納克法成為不可兌換貨幣。自1997年厄特建國并以納克法為國家貨幣以來,其與美元的匯率一直固定在15.38:1。但納克法的市場價格卻高達50:1(2014年3月)。
人民幣與納克法不可直接兌換。人民幣與納克法進行結算需要以美元搭橋。
【外匯管理】厄特中央銀行負責外匯的供應、劃撥和管理,并授權相關機構或個人從事外匯交易。任何本國和外國投資者都可向央行申請外匯,在其他銀行存儲外匯必須事先得到央行的批準。央行在1998年5月頒布通告,實行自由外匯政策,內容包括:匯率由市場決定;對于進口沒有質量或數量的限制;利潤、紅利、版稅和專利費可以自由匯兌;出口沒有價格限制,出口商無需交納出口所得;旅游者無需申報外匯;任何個人和企業都可以開立外匯賬戶。埃厄邊境戰爭的爆發導致厄特出口急劇下滑,外匯收人劇減,厄特政府開始實行外匯管制。銀行也被迫下令停止向出口商開具信用證和支付外匯。盡管政府明令禁止黑市交易,但實際上黑市交易卻很活躍。2005年4月,厄特政府關閉了所有的私人外匯交易機構,對持有、交易和走私外匯的個人進行嚴厲的處罰,最高處3年監禁并處罰款5萬納克法。2013年2月20日,厄特政府發布公告(173/2013號),宣布即日起將采取措施解除部分外匯管制。取消厄特出人境旅客攜帶外匯限額,規定旅客出人境可攜帶1萬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匯),超過部分須填寫申報單并向海關申報。
【外匯分配】根據厄特銀行的規定,投資者應在厄特開設和管理外匯賬戶;在他們的投資以及必要的采購活動中使用他們賬戶中的外匯;享受外匯分配,并優先于出口商;出口收人100%外匯留成。
【外匯匯出】在不違背1994年第59號投資公告規定的前提下,外國投資者可以根據當時的匯率,將以下外匯匯出厄特:由投資所得的凈利潤和分紅;依照該條例和銀行規則,為國外貸款還本付息;有關任何技術轉移協定的費用和版稅;投資清算和/或擴資收益;出售或轉讓股份所得;根據投資公告和厄特勞工法所雇用的國外勞工可以根據銀行外匯條例匯出其工資結余。
【中央銀行】厄特中央銀行是厄特國家銀行(NBE, National Bank ofEritrea,成立于1993年,是政府的金融顧問和財務執行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和審查境內所有金融機構,對國家的外匯儲備進行管理和調控。
【商業銀行】厄特的商業銀行主要有:
(1)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 of Eritrea),成立于1991年6月1日,是厄特全國唯一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現在全國有15家分行,在歐洲和美國設有辦事處,同國際大銀行有業務聯系;
(2)農工業銀行(The Agricultural and Industrial Bank of Eritrea);
(3)住宅和商業銀行(HCBE, Housing and Commerce Bank ofEritrea,旨在為建設和維修住宅、基礎設施等項目提供貸款,系執政黨開辦經營的銀行;
(4)投資開發銀行(Eritrean Investment and Development Bank),成立于1996年12月4日,主要為農業、工業發展提供貸款;
國家保險公司(NICE, Insurance Corporation of Eritrea),創建于1991年,在阿薩布和馬薩瓦設有分部,57%的業務集中在汽車保險領域。上述金融機構均由政府絕對控股。中央銀行發行債券,但國內尚無成型的資本市場。作為私有化計劃的一部分,NICE于2004年出售了60%的股份給厄特本國投資商。2009年,公司稅后利潤為4100萬納克法,紅利4800萬納克法。
【融資條件】厄特政府和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外資企業在當地融資,給予與當地企業同等待遇。但是厄特的金融體系規模較小且不發達,以銀行為主體,只能提供有限的金融服務,且利率水平較高。
厄特關于貸款的規定是:未經厄特銀行的許可,任何金融機構不得向任何人提供超過其資本和儲備20%的貸款、預付款或其他信貸,持有的任何公司(包括其子公司)的股份不得超過10%。厄特銀行還對金融機構總的投資額與其資本和儲備的比例作出限度標準。
2012年底,商業銀行存款利率4%,貸款利率10%0
目前,中資企業不可以使用人民幣在當地開展跨境貿易和投資合作。
【信用卡使用】在厄立特里亞目前尚不能使用信用卡。
【證券市場】厄立特里亞暫未開放證券市場,短期內也沒有相關計劃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