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外貿
來源: 時間:2016-05-11
【外貿】 1、貿易主管部門
烏拉圭沒有獨立、統一的外貿管理機構,外貿政策的制訂和管理主要由外交部、經財部和工業部協調實施,其他政府機構也參予其職能相關的管理工作。烏拉圭負責投資咨詢的機構是“烏拉圭二十一世紀委員會”。
烏拉圭外交部經濟司和一體化司具體負責對外經濟貿易工作。經濟司的主要職能是發展雙邊經貿關系、促進對外貿易、處理與外貿有關的事務、協調和發展同國際經濟組織的關系等。一體化司的主要職能是協調處理南共市和區域、跨區域經濟一體化事務,進行雙邊和多邊談判等。
經財部行使外貿管理職能,負責經貿問題研究,制定外貿政策和法規,會同工業部等有關機構具體實施反傾銷、反逃稅及其他進出口保障措施。
工業部參予外貿管理工作,主要職能是根據企業對市場、外貿、經濟一體化等政策的反映,同經財部一起制定相關外貿政策和法規,實施進出口保障措施。
2、 貿易法規體系
烏拉圭是拉美最早實行自由貿易的國家之一,外貿依存度為45%,高于阿根廷和巴西等鄰國。
1991年,烏拉圭、阿根廷、巴西、巴拉圭共同簽署了建立南共市協議。協議規定逐步消除成員國之間的關稅并對進入南共市的貨物統一征收0%-20%的關稅。南共市擁有2.34億人口,GDP達1.3萬億美元,占南美GDP的67%。
目前,烏拉圭的平均關稅(對非南共市國家)為12.5%,但對那些非互補性商品和某些特殊產品征收較高的關稅,如奶制品、皮革制品、服裝、毛織品、部分塑料制品和汽車等,關稅最高可達21.5%。
2000年烏拉圭頒布法規,對來自南共市以外的部分紡織品征收進口從量稅或從價稅。烏拉圭大部分進口產品無須進口許可,但政府可根據本國利益需要臨時頒布法令,對特定產品實行非自動進口許可,如目前對鞋類和服裝類仍實行進口許可,且申辦許可的審批程序繁瑣。
3、貿易管理的相關規定
烏拉圭于1953年12月6日加入關貿總協定。主管機構為隸屬經財部的外貿總局,但政府間的貿易談判則由烏外交部牽頭。
烏拉圭實行外貿開放政策,是南美最開放的國家之一。政府強調以發展外貿帶動經濟發展,注重出口商品多樣化和出口市場多元化,突出外交為經濟貿易服務的重要性。烏海關規定:嚴禁進口有害于人類及動植物健康或有礙于動植物繁殖、生長的各類商品和藥品;私營企業不得經營軍火。除此以外,任何商品均可按章程納稅后進口,無配額限制和許可證管制。進口不受外匯額度制約,由進口企業自行確定進口品種和數量。一切進口必須向烏拉圭東岸共和國銀行申報,交納關稅和銀行業務稅、港口稅等費用。
為保護民族工業和防止偷漏稅,政府對棉毛織品、皮革制品以及本國能自行生產并占有一定市場比重的商品進口頒布了征收最低參考價的法令。該法令規定,凡到岸價低于烏拉圭政府規定的最低國內參考價的,一律按參考價征稅,等價或高于參考價的按到岸價征收進口稅。
政府對機械設備進口實行減免關稅的特殊規定,凡持有烏工業、能源、礦產部和農牧漁業部頒發證明的那些在國內不具備產能的進口機械設備和配件,免交進口稅。否則需交納10%的進口稅。
對機動車進口,政府要求國外出口企業必須在烏委托有進口經營權的企業為其代理,并由出口企業或經營代理在烏拉圭進行商標注冊。
在農產品進口方面,政府規定,農產品進口必須是那些確屬國內生產不足,且人民生活必需的商品才能進口。具體進口程序是,國內谷物加工企業須向政府提出進口申請,說明進口理由,政府研究批準后由農牧漁業部簽發“需求進口”證明。海關憑上述證明放行。
烏拉圭政府還規定,軍警、政府機構和國營企事業單位的進口必須通過國際招標的形式進行(政府間就具體商品達成協議的和經議會批準的進口商品除外)。